2019年5月1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吉林省政协原副主席王尔智受贿一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尔智利用担任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吉林省政协秘书长、吉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72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尔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尔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王尔智的亲属,全国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9年8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政协原副主席王尔智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尔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王尔智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尔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尔智利用担任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长、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吉林省政协秘书长、吉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建设、土地出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72万余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尔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尔智收受800万元债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