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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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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发布者:林海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某建设工程公司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罪。该案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相当滞后。明显是在一次次开庭过程中,为了弥补证据缺陷进行事后找补。最为可笑的是对于整个事情的定性存在严重偏差。对于红头文件以及股东会决议的分红事项,错误的定性为侵占。而且,侦查机关同时存在为了证明其合理性,将证据进行割裂采纳的方式。这就导致证据的真实性不能连贯的体现。这就好比仅仅关注某个时间点,公司有一笔款项进入该董事长账户,就粗暴的认为行为涉嫌职务侵占,但是肯本不评价款项进入的原因和基础。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到一审、二审和再审。再审前判决刑期为十二年,再审后为了避免国家赔偿,就根据实际服刑期限改判了“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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