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李某与其余四人涉嫌强制猥亵、非法拘禁、抢劫三个罪名。该罪涉及的时间跨度、参与人数及罪名较多。在研判所有证据后,本人认为侦查机关存在将所有行为混同于一体的错误认定。虽然存在“简单行为参与,犯罪结果共同承担”的理论依据。但是如何认定“参与”,才是认定某罪名是否与行为人有关的关键。而且,该五人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所以,是否有预谋?如何参与?在某个罪行发生时某个人的现实表现都需要进行仔细甄别。从而认定某罪名是否应当让某人承担。本案就存在侦查机关将所有行为糅杂在一起的情况。且起诉意见书在复制粘贴过程中,存在人员搞混的情形。这就使案件在辩护中,经过抽丝剥茧能够将某个罪名剥离开来的效果。 该案当事人本人能接受数罪并罚五年刑期。判决结果打掉一个罪名,最后判决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两年八个月。此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本人曾多次劝说当事人上诉,因为“上诉不加刑”。但当事人本人认为刑期“非常满意”,不如尽快等判决生效转监狱执行。故最终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