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围绕装修安装费拖欠纠纷展开,焦点在于公司股东个人签字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唐艳艳律师通过精准锁定《欠款条》中股东签名的法律效力,成功主张两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现债权全面保护。
案情简介
2023年,某建材公司(化名)承包慈溪某别墅装修项目,委托李先生(化名)负责室内大理石安装工作。2025年7月,双方结算后,公司及其两名股东共同出具《欠款条》,确认拖欠安装费30.5万元,约定于2025年12月30日前付清。然而到期后,公司以“部分工程未完工”“单价存在争议”为由拒付,两名股东也辩称“签字仅为见证,不承担还款责任”。李先生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唐艳艳律师起诉维权。
律师办案经过
唐艳艳律师接案后,重点突破“股东签字性质认定”这一核心争议:
1. 锁定关键证据:深入分析《欠款条》文本,指出欠款人处除公司盖章外,两名股东均亲笔签名,且未注明“见证人”身份,符合债务加入的形式要件;
2. 驳斥抗辩理由:针对公司“工程质量异议”,强调欠条已对债务金额进行最终确认,质量纠纷应另案解决,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3. 强化法律适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论证股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欠条上签名即视为自愿加入债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证据链与法律条款的精准衔接,律师有效瓦解了被告的免责抗辩。
裁判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唐艳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1. 公司支付安装费30.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该计息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该利率主张可得到法院支持,同时也契合工程欠款利息“有约定从约定”的法律原则。
2. 公司承担律师费、担保费等维权成本共计6,065元;
3. 两名股东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1. 明确债务加入认定标准:个人在公司欠款凭证上签名且未注明“见证”性质的,可直接推定为债务加入,拓宽债权人追偿路径;
2. 警示企业规范结算行为:股东签署债务文件需谨慎,避免因意思表示模糊而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3. 强化结算凭证约束力:书面结算协议一旦签订,单方以“质量问题”“单价争议”等事后理由抗辩难以成立。
唐艳艳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证据组织,为中小企业在承揽合同纠纷中的债权保护提供了典型范例。
唐艳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