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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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一审判十年二审改判五年。辩护人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指向金额剥脱,将诈骗金额从五十余万降低至十余万。

发布者:朱雀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12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1、本案中当事人的某些中立性帮助行为与该起正犯结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2、本案中当事人的某些行为发生在该起正犯行为既遂之后,不符合犯罪构成,不存在评价可能性。3、依法从犯只对参与的犯罪行为负责,亦即只对参与部分犯罪数额负责。3、某些起犯罪指控,存在有罪证据无法闭合情形,因此不能绝对排他性得出有罪结论。


附朱雀律师曾办理的案件判决或裁定(节选)案号:(2020)内05刑终313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事实及罪名成立,但指控李XX等诈骗数额有误,应予纠正。《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概念的规定为:……,实际上对于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采用了参与数额说理论,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负责,同时会考虑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予以定罪处罚。既符合罪责自负原则,也与刑法中关于共犯的规定相一致。本案事实存在争议的有:一……;二……;三、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共犯的争议。本院认为,共犯理论要求共犯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应承担共犯的责任,主要表现为:1、没有帮助行为就不可能发生正犯结果;2、帮助行为使正犯结果的范围扩大;3、帮助行为使正犯结果的程度加重;4、帮助行为使正犯结果提前;5、帮助行为使正犯结果危险性增加。在某某被骗过程中,仅有被害人陈述李XX为其……,此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共犯行为,本院认为不符合帮助行为的外在特征、也没有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四、在第七起犯罪事实中李XX……,因此李XX的行为与被害人被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综上,上诉人李XX的诈骗数额为142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XX区人民法院(2020)内05XX刑初X2X号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即……。维持第七项,即……。维持第二、三项对……的部分。

       二、撤销XXX区人民法院(2020)内05XX刑初X2X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关于原审被告人汤XX、李XX的量刑部分。

       三、判决原审被告人汤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责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汤XX、李XX、王某某、某某向被害人退赔,其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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