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珠海XX公司(以下简称珠海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天津XX公司、XX公司、天津市XX公司、赵X、杨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期内,上诉人珠海XX公司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作出《不予批准缓交上诉费申请及限期预交的通知》。珠海XX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珠海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公告费560元,由上诉人珠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