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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慎,还款无望,律师介入,2月回款

发布者: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3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杨XX与天津XXXX公司总经理齐XX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底,因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水电费、工人租房的房租为由,齐XX以天津XXXX公司名义向杨XX借款。共计借款65000元,齐XX以天津XXXX公司名义向杨XX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我天津XXXX公司从杨XX处借款人民币6万5千元。借条盖有天津XXXX有限公司印章及法人白XX印章。2016年10月10日,齐XX出具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天津XXXX公司为支付员工工资以及缴纳水电费,从杨XX处借款65,000元,并已实际收到,现天津XXXX公司承诺于2016年11月10日前偿还全部65,000元借款,如到期未偿还,天津XXXX公司同意将公司名下财产转让给杨XX。该协议有盖有天津XXXX公司印章及法人白XX印章。2016年12月,齐XX偿还杨XX7,000元,至今尚欠58,000元。

原告杨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津XXXX公司偿还杨XX借款5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及结果

(一)被告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虽然提交了加盖原告公章和法人印章的借条及还款协议,但该借款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借条和协议上的公章系案外人齐XX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加盖的。被告并不存在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水电费、房租等需要向被上诉人借款的情况。二、原告对该笔借款并非被告借款属于明知,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与案外人齐XX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齐XX在向原告借款时,并未向其提交任何被告委托其借款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手续,且涉案款项亦未实际给付被告,而是给付齐XX个人,并最终被齐XX个人使用,且还款亦是齐XX个人负责偿还。原告明知该笔借款系齐XX个人借款,被告并非善意第三人,其要求被告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XX提交的盖有天津XXXX服务有限公司及法人印章的借条、协议书能够证明杨XX向天津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借65,000元以及天津XXXX公司收到该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杨XX要求天津XXXX公司偿还尚未归还的58,000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1、天津XX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XX借款5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元,由天津XXXX公司全部负担。

(四)律师观点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加盖被告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借条及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条和协议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借款协议,被告作为借款人,应依约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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