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十载青春加流产,一日夫妻百日恩,为何会被法院判决无需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发布者: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离婚 |9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张XX,2017年5月原被告发生感情纠纷,导致原告流产,原告于5月16日住院,住院三天后原告出院,出院以后,被告不让原告进家门,原告无奈之下回到娘家,被告又多次到原告娘家打闹,原告被迫搬离娘家,只身一人在外租房居住,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2018年4月2日原告被天津市安定医院确诊为抑郁症。原告一直在家休养,休养期间单位只发放了最低生活费,原告现无力支付看病的费用和生活费,被告拒绝为原告支付医疗费,也不给支付生活费,原告父母年龄已大,无法扶养原告,故根据《婚姻法》规定,请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

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药费47549.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055元、误工费3388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630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145元、鉴定费1500元;2、保留后续治疗的权利;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这是被告在一年之后第一次见到她,之前我和孩子一直在联系他,原告所陈述的都不是事实,至于原告所说的生活困难,还在外租房,并且根据市场行情2000元至少是二室一厅,并且被告手机里有相关的证据;还有原告所述的原告有抑郁症被告可以给她看病,对于小医院开出的证明我不能接受,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得××、抑郁症等问题。原告失踪了一年多,被告始终认为原告可以回家,被告可以扶养她,她在外飘着不回家,也不管孩子,包括原告的亲戚父母都不管孩子,孩子也得抑郁症了,现在让被告支付她看病的费用,缺乏依据。

(二)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请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存在需要被扶养的情形。原告在天津市安定医院门诊治疗,并于2018年4月2日经该院诊断为抑郁症,原告提交的建休证明显示每次建休时间为两周,原告目前仍属于休病假期间。原告患有抑郁症,虽然对其正常工作能力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且原告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不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退一步讲,若如原告诉状中所称原告只身一人在外租房居住,说明原告生活自理能力未受影响,也说明在分居期间原告自己有能力安排租房并支付租金等费用,且在单位可以报销90%医药费的情况下,本案中原告发生最早的医药费距今已时隔一年,原告仍持有医药费票据未向单位申请报销,也可以说明原告在经济上并非急需帮助,故本院认定原告不存在需要被告抚养的情况。

此外,原告看病治疗的医药费票据并未向所在单位申请二次报销,且二次报销的比例和数额等应以所在单位报销核算为准,故对于原告的医药费开销,未经二次报销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原告需要自行承担的具体数额,故原告关于医药费的主张可在二次报销后另行主张,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事实依据欠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观点

虽然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应以被扶养人实际需要为限。现上诉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患有抑郁症,不能证明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与被告婚后有共同的住房,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现在外租房的必要性。故原告以其患病,需租房居住,要求被告承担扶养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加之双方共同的子女现由被告扶养,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目前不存在需要被告扶养的情况,被告诉人无需支付原告扶养费,并无不当。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问题,因原告单位存在二次报销,且报销比例为90%,故原告未经二次报销,无法确定其自行承担的部分,不能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的医疗费可在二次报销后另行主张,并无不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