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原告:张X,女,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吴XX,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陈XX、张X与被告吴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XX、张X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张X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张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XX、张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