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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

发布者:郭宇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383人看过

消费者在网购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消费者认为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货的时候,商家却声称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围,导致双方争执不下。《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极大地减少上述纠纷。

一、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4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而暂行办法第七条新增了3类商家经明示,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即:“(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却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暂行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对“商品完好”作了具体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同时,暂行办法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二、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

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具体分为四步:

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

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三、网店经营者、电商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

1、网络商品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如果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可以对其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

笔者提醒您: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同样适用暂行规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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