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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火烧连营”,损失该找谁赔?

发布者:郭宇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21人看过

8月8日凌晨2点,南京秦淮区象房村14栋与13栋楼之间的铁皮车棚因电动车充电引发大火,并且迅速蔓延到周围车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假设一户起火而殃及周边邻居,最后应由谁来为这一切买单呢?

要理清赔偿的责任,必须从火灾的原因入手,根据原因再分析各相关方的责任以及所占的比例。起火原因主要包括:火灾来自于不可抗力火灾是由人引起的,但是源头却来自第三方基于现在的火灾调查技术限制,无法精确找到起火原因等三种情况。

针对上述三种情,根据我国《消防法》、《消防法实施细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火灾损失及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火灾责任认定的基础是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起火原因诉讼中由原告来举证实际财产损失情况,以此为依据再结合责任比例来划分赔偿责任。

其次,由不可抗力引发的火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来对抗其他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由第三人引起的火灾,火灾的主要责任应由具体的肇事者承担;由上文第三种情况引起的火灾,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四种不同归责方式:(1)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2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3起火原因不明的且无法确定侵权人,应当驳回诉请;(4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的规定,当事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受害人若对火灾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如果火灾的肇事者租用他人的场地,出租人未尽到监管责任,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责任相对更轻,出租人赔偿后,可向肇事者追偿;如果火灾报警装置失灵,或者自动灭火设施没起作用,肇事者在赔偿之后,可以向消防器材商家追偿。

  笔者提醒您:要减小火灾中遭受的损失,除了要注意日常防范外,还要依靠商业保险的支持,这样比单纯等待法院判决有效得多。另外,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仅以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表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损失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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