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就有“官凭印,民凭条”的说法,印章是公司法人的权利象征。一直以来“认章不认人”的中国式交易习惯反映出印章可以脱离“人”而独立存在。但公司的印章种类繁多,使用较多的是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一般都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而公司自行刻制且未经登记备案的印章还有许多,比如档案专用章、办公室行政章、发票专用章、出库专用章、招/投标专用章、收发章等等,数不胜数。并由此引发了许多公司印章在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不同印章的适用范围
1、公章是指在公安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官方的公司印章,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主体行为,可以代表公司签署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贷款和担保,银行及其他法律文件等。一个法人实体只能有一个公章。
2、财务专用章为依法注册仅供财务部门使用的印章,用于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
3、法定代表人章为依法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根据要求,用于营业执照更新或年检,法定审计报告等。
4、合同专用章用于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协议等,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
5、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销售发票,代表发票的真实性。
6、报关专用章用户办理海关相关业务。
7、人事专用章代表人力资源部,用于与人事相关的文件,如聘书,解雇书,员工收入证明等。
二、不同印章的法律效力
一般地,经登记备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对外能够表示公司法人的真实意思,具有法律效力,而未经登记备案的自制印章只能在公司内部使用。
虽然登记备案的印章可以对外使用,但却不能超范围使用,如财务专用章只能用于办理公司会计核算和结算业务等,而不能滥用到合同签订中。如果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不加盖合同专用章,而是加盖财务专用章,会给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判断带来障碍。
从诉讼的证明效力上看,不同单位间发生业务往来,公章是有对外效力的,又因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定代表人实现的,所以他的签章和个人签字也是有对外效力的。而未经备案的财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是单位内设部门章,单位的内设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对外的民事行为能力,内设部门的行为由法人单位负责。例如在对账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可作欠款证据,至少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证明力:(1)证明了交易关系的存在;(2)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但是却不属于充分证据,因此还要收集其他相关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保证诉讼成功。
三、合同加盖作废印章的效力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所以公司法人对外订立合同,并不强行要求同时签字并且盖章,而是只要有签字或盖章,公司的意思表示就成立。签字或盖章都只是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
作废的印章依法应予以销毁,但公司未销毁,还在继续使用的,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责任等法律后果。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加盖作废的印章,除有反证外,应认定其签字并盖章的行为系履行公司赋予其职权或职务的行为,合同因此成立并生效,并不因同时加盖作废的印章而受影响。若仅加盖作废印章而未签字的,能否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关键在于审查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为公司的真实意思,一旦查实即能认定。
在此笔者提醒您:对单位公章、账务用章,一定要专人、谨慎保管,同时要避免因滥用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