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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类印章的法律性质

发布者:郭宇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618人看过

中国自古就有“官凭印,民凭条”的说法,印章是公司法人的权利象征一直以来“认章不认人”的中国式交易习惯反映出印章可以脱离而独立存在。但公司的印章种类繁多,使用较多的是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一般都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而公司自行刻制且未经登记备案的印章还有许多,比如档案专用章、办公室行政章、发票专用章、出库专用章、招/投标专用章、收发章等等,数不胜数。由此引发了许多公司印章在使用和管理方面问题。

一、不同印章的适用范围

1、公章是指在公安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官方的公司印章,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主体行为,可以代表公司签署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贷款和担保,银行及其他法律文件等。一个法实体只能有一个公章。

2、财务专用章为依法注册仅供财务部门使用的印章,用于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

3、定代表人为依法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根据要求,用于营业执照更新或年检,法定审计报告等。

4合同专用章用于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协议等,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

5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销售发票,代表发票的真实性。

6报关专用章用户办理海关相关业务。

7人事专用章代表人力资源部,用于与人事相关的文件,如聘书,解雇书,员工收入证明等。

二、不同印章的法律效力

一般,经登记备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对外能够表示公司法人的真实意思,具有法律效力,而未经登记备案的自制印章只能在公司内部使用。

虽然登记备案的印章可以对外使用,却不能范围使用,如财务专用章只能用于办理公司会计核算和结算业务等而不能滥用到合同签订中。如果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不加盖合同专用章,而是加盖财务专用章,给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判断带来障碍。

从诉讼的证明效力上看,不同单位间发生业务往来,公章是有对外效力的,又因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定代表人实现的,所以他的签章和个人签字也是有对外效力的。而未经备案的财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是单位内设部门章,单位的内设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对外的民事行为能力,内设部门的行为由法人单位负责例如在对账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可作欠款证据,至少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证明力:(1)证明了交易关系的存在;(2)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但是不属于充分证据,因此还要收集其他相关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保证诉讼成功。

三、合同加盖作废印章的效力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所以公司法人对外订立合同,并不强行要求同时签字并且盖章,而是只要有签字或盖章,公司的意思表示就成立。签字或盖章都是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

  作废的印章依法应予以销毁,但公司未销毁,还继续使用,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责任等法律后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加盖作废的印章,除有反证外,应认定其签字并盖章的行为系履行公司赋予其职权或职务的行为,合同因此成立并生效,并不因同时加盖作废的章而受影响。仅加盖作废印章而未签字的,能否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关键在于审查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为公司的真实意思,一旦查实即能认定。

  在此笔者提醒您:对单位公章、账务用章,一定要专人谨慎保管,同时要避免因滥用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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