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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应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吗?

发布者:郭宇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873人看过

许多工程单位都会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些在北方地区的工程、项目到了冬季(11月~次年2月),气温降到了零度以下,许多工程项目就无法施工。因此,用人单位一般会采取给劳动者放假的措施来节省开支,那么在放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呢?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讨论。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该规定目前仍然有效!)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因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所以上述规定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指“小时、日、周、月”,具体需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种情况,“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这种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一般情况下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标准,特殊情况下为用人单位住所地的标准。

第三种情况“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且《劳动合同》中亦无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以笔者所在的陕西省为例,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那么即使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因此,对于第三种情况,应视国家相关具体规定情况确定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除上述第三种情况外,笔者对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但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停工留薪期间。劳动者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劳动者虽不提供劳动,但是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工资。

第三、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例如参加选举、作为证人参与法院庭审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全额工资。

  笔者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关于工资待遇、休假等应根据单位自身情况在《劳动合同》予以明确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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