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刘良康律师代理实际施工自然人原告;被告为村级村委会、村内两个村民小组。
原告垫资承接乡村新农村改造工程,涵盖巷道硬底化、雨污分流、公厕、绿化亮化等项目,合同预算总造价 1756327.67 元,约定工程款 75% 为政府奖补资金、25% 由村小组自筹。工程完工经镇政府验收合格,第三方机构出具结算总价 1335427.19 元。村委会仅代为拨付奖补资金 1001570.39 元,剩余自筹工程款 333856.79 元长期拖欠。原告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自 2021 年 5 月起计算的逾期利息、保全费 2212.78 元及保全保险费。
二、各方核心抗辩意见
村委会一方:其仅受两个村民小组书面委托,代为签订施工合同、代收代转 1001570.39 元财政补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同时提出原告无建筑施工资质,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两处村民小组:主张项目由政府统筹安排,村民无需自筹 25% 工程款,对 333856.79 元欠款不予认可。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原告系自然人,无建筑业施工资质,案涉施工合同依法无效,但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
村委会持有村小组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签约、资金申报均基于委托关系;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明确工程款分摊规则,25% 自筹部分对应金额 333856.79 元由村集体自行承担。
第三方 1335427.19 元结算报告经镇政府认可,作为发放 1001570.39 元奖补资金依据,各方施工期间未对工程量、结算金额提出异议;原告维权支出保全费 2212.78 元。
四、法院裁判要点与最终判决
付款主体认定:村委会仅为受托代理人,无需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333856.79 元欠款由两个村民小组共同清偿。
款项与利息认定:全额支持原告诉请未付工程款 333856.79 元;利息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以 333856.79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维权费用分担:保全费 2212.78 元由两名村小组被告承担;合同未约定保全保险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费 3153.93 元由村小组被告承担,若逾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五、案件实务法律总结
无资质自然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依据 1335427.19 元结算文件主张折价工程款。
村委会代村集体签约、代收 1001570.39 元财政资金,有完整委托文件、村民决议佐证的,333856.79 元尾款付款责任由作为委托方的村民小组承担。
工程无书面明确付款时间,逾期利息可自竣工验收次月起算;无合同约定的保全保险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刘良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