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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后民间借贷的利息该如何计算?

作者:彭青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11次举报


2021年1月1日后民间借贷的利息该如何计算?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正式实施,而其中关于借款合同的内容和之前民法总则中借款合同的内容相比,也有个别修改的地方,需要大家多加注意。而《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在2020年12月23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后以全新司法解释的面貌开始进入各地法院审判的实践中,成为指导法官和律师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今天就和大家分析一下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从2021年1月1日后应该如何计算和主张的问题?

关于利息,很多人还是停留在之前了解的最高不超过24%的认识层面,认为只要在借条上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这个红线,法院都是应该支持的,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着实也经历一些曲折的历程。

2019年8月20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以从2019年8月20日就不再使用老百姓平时所说的“银行贷款利率”了。为此,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在这个第一次修正版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根据上述第一次修正中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了某个民间借贷案件,而该案件所用的借条是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所出具,那么应该按照原告起诉时候的一年期的LPR计算利息。但是该条规定在后期的审判实践中遭受不少的质疑和批评的声音,大家都觉得打借条的时候利息最高保护到24%,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却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利息,而该利息是低于24%的保护红线的,那岂不是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更好的起到保护作用。

为此2020年12月23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该次修正的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该条规定成功的解决上了第一次修正时利息规定所带来的弊端和不合理之处,而根据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进行了区别对待,即2020.8.20之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利息分段计算:合同成立时——2020.8.20 按当时的利息(24%)计算,2020.8.20——借款偿清之日,按 LPR计息。

综上,对于今后的民间借贷案案件利息的计算需要分析案件所涉借条等借据形成的时间然后综合分析利息的计算方式。建议欲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寻求当地律师的帮助,清楚准确的计算利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彭青,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2011年通过司法考试,执业期间主要代理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1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