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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说说那些和“儿童”有关的法律常识

作者:彭青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9次举报


这几天关于“六一”的信息、照片在朋友圈不断的刷屏,你是不是也想起了自己的童年,是不是也翻看了儿时的照片,然后感叹时光荏苒,岁月如梭?那么你可知道“六一儿童”到底该属于谁的节日呢?儿童到底指的多大的孩子?法律上怎么规定的?法律上又是对“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哪些规定和保护的呢?今天就跟随律师说一说那些和“儿童”有关的法律常识吧。

一、关于 “儿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3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二、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

这是很多童鞋傻傻分不清的两个概念,在这里粉笔君就一起给大家普及了吧。

童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00212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1994129日 劳部发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三、关于“儿童”的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2017101日将要实施的新的《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那些未成年工,第十八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哦: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们可以自己从事民事活动哦。

四、刑法中对“儿童”的保护

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拐卖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彭青,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2011年通过司法考试,执业期间主要代理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1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