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蒋某经营多家饮用水水站,为了谋取更多不当利润,购进大量假冒的“娃哈哈”、“农夫山泉”商标标识,并将假冒标识贴在其他品牌饮用水上进行销售,至案发时,蒋某名下多个水站已销售类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多达上万桶。公安机关对蒋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拘留。蒋某家属委托史晓东律师为蒋某提供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三次到看守所会见蒋某,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蒋某不批捕,蒋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蒋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蒋某适用了缓刑
二、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积极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