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东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杭州有名气刑事律师史晓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无罪辩护?

发布者:史晓东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841人看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刑法对国家非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的研究,无罪辩护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受贿金额不到6万元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这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如果解说馈赠的的数额价值不超过6万元,就未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数额6万元的追诉起点,如果对受贿金额通过辨别降到6万元以下,就可以达成无罪的目的。

 

2、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虽然身处要职,掌握一定的社会资源,但是如果该工作人员并没有利用本单位的职务便利,只是通过自己掌握的社会资源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并不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范畴。

  

 3、如果收受财物的同时付出了相应的真实劳动,收受的是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人员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了其他兼职,并且在兼职过程中付出了实实在在的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一些劳动报酬,这部分劳动报酬应该与受贿向区别,不应计算成受贿款项,区分劳动报酬和受贿款项在很多案子中会直接决定罪名是否成立。

   

4、涉案款项最终如果没有归个人所有,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企业人员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表面是以个人名义收取的,但是最终款项会回流到单位或者所在部门,用于部分福利等其他用途,这种情况下,收受款项的个人并不具备受贿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况下罪名也应该不成立。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企业人员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乍一看可能是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从法律规定的实质来看,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