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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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史晓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等罪名的区别

发布者:史晓东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003人看过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在主观和客观特征上都具有犯罪故意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特征,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一般受贿罪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犯罪主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和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这三种罪在主体上相同,主观上也出于故意,但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和公司、企业法人的财产利益;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资金的管理、使用权。

 

2.客观方面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施的是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实施的是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实施的是挪用本公司、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自己从中谋利的行为。

 

3. 三罪虽都出于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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