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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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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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史晓东成功案例: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牟利罪成功轻判

发布者:史晓东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475人看过

一、案情概述

季某是一名网络主播,为了维护与打赏粉丝之间的关系,季某分别建立三个微信粉丝群,当粉丝在其直播间打赏超过一定的金额数量后,便可加入他的粉丝群,其在粉丝群大量发布淫秽视频,数量达到几百部之多。后被人举报,季某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季某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本律师担任季某的辩护人律师。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季某,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季某不批捕,季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季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季某适用了缓刑

 

二、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建立粉丝群并大量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人季某刚大学毕业,社会经验不足,其本人在案发后已经积极承认错误,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季某的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判决对被告人季某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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