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
第二,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统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这是从当事人角度讲,不得再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
判决和调解的离婚案件和收养关系案件的除外.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规定这一原则,也未在法律规定中提出这个概念,但是有相应的法条,其实际意思是与一事不再理相一致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