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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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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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的概念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981人看过


      所谓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第三者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责任方取得全部赔偿,保险人可以免去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从责任方得到部分赔偿,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保险赔款,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后,应将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不能同时取得保险人和第三者的赔款而获得双重或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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