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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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性质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广告宣传 |417人看过

 一、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普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我们不妨通过以下比较着来说

  第一,含义上的区别: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条件,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辨证的讲若对方变更了要约人的条件,则构成反向要约,原来的要约视为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可以这样理解,要约邀请提出的不是具体条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第二,后果上的异同

  普通广告基本上都是在价格数量质地都没限制的范围内希望对方购买(有意向则需要再谈)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一般是对指定行为的承诺,承诺的条件一定,要求对方行使特定的行为,对方只要完成则合同成立.

    悬赏广告的性质及其认定

  悬赏广告者乃是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而广告声明人对于完成此行为之人,有给付报酬之义务”。学界通常认为悬赏广告有两重含义:

  1、广告声明人做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2、不特定人或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做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第二重含义,我们可以将悬赏广告分为两大类:

  第一,对世性悬赏广告:即广告人对不特定人做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其典型特征是:广告的相对方是不特定的或不确定的,而相对方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人们之所以想去完成该行为,是为了获得该悬赏或者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如“赏10万美金给首先游过英吉利海峡者”。不特定人看到此广告后就可能有人为此做准备,而不论其目的如何。在此悬赏广告中,其相对方是不确定的。

  第二,对人性悬赏广告:广告人对某个特定人做出了悬赏广告,尽管这个人可能并不会被广告人所知悉,但他或他们却是确定的。其典型特征是:广告相对方是特定的或确定的,此时相对方有法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生活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遗失物悬赏广告,如:“有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捡到一个黑色皮夹者,内有银行信用卡1张、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酬金500元”。为什么相对方有义务去完成该行为呢?因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古老的原则,只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就应该受其约束。我国《》第79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依一般法理,此条款为“应为模式”,且属义务性规则中的命令性规则,即要求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因此相对方有义务去完成该行为。另一方面,因为不可能每个人都同时占有遗失物,占有遗失物的人只可能是某个个体或某几个人的共同体,因此能交还失主遗失物的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其相对方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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