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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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不能追加配偶为执行人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478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

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将不得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修改后第二十四条的完整条文为: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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