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考虑到直到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或者独立生活时止,抚养人的抚养义务是持续存在的,所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同时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当然,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并非是永久的。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抚养法律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也就是说,被抚养人在年满18周岁或独立生活之前,即使抚养人拖欠抚养费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对被抚养人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仍应保护。但如果被抚养人已年满18周岁或独立生活了,再请求支付其之前的抚养费的,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年满18周岁或独立生活之日起计算,亦即:最迟应该在年满21周岁之前请求支付18周岁之前被拖欠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