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将多项财产的交换价值加以积累,以便更有效地确保债权的清偿。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抵押人所提供的一项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无法确保债权清偿时,因此必须由同一抵押人再行提供抵押物,或者由另外的人提供抵押物,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
2.分散抵押物的危险。尽管单就每一个抵押物而言,其价值都足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但是,单个标的物常会发生损坏、灭失或市场因素导致价值的减少,因而最终可能出现无法满足担保债权受偿的情形。为分散风险,增加债权受清偿的保障力度,共同抵押权提供多数抵押物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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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同定金应否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