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林某某与其子林某某共同经营一家面条店,在加工的面制品中掺入硼砂(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后对外销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店内查获硼砂原料及含硼砂成分的面制品。 案件经过: 在审理过程中,在辩护律师刘国华、王文佳的努力下,法院充分采纳了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等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林某某(子)因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林某某(父)因坦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人共同退缴违法所得五千元及查获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
在辩护律师刘国华、王文佳的专业努力下,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