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于2012年结婚,育有二子。婚姻期间,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发生婚外情,持续约2年。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网购等方式向被告陈某某提供大量钱财。原告陈某某发现后,王某某曾写保证书承诺断绝关系,但并未遵守。最终,两人于2026年3月离婚。
争议焦点: 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向"小三"陈某某赠与财产,该行为是否有效?被告陈某某是否应返还?
法院判决: 在京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盛晨的努力下,法院判决确认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陈某某需向原告陈某某返还款项296145.43元。
判决理由: 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原告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两人的婚外情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在代理律师盛晨的专业代理下,法院支持了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