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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X与梁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樊娅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4日|分类:综合咨询 |14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侯X诉被告梁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7年6月28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30000元;3、被告承担居间佣金20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侯X与被告梁XX及第三人佛山市置丰承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2017年7月6日解除;
二、被告梁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X返还定金30000元、支付违约金116000元及中介代理费20000元;
三、第三人佛山市置丰承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梁XX归还《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110XXXX2907)原件;
四、驳回原告侯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梁XX(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810元,由被告梁XX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XX(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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