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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刘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樊娅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4日|分类:综合咨询 |11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XX诉被告刘XX,第三人顺德区龙江镇置联物业代理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XX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被告刘XX,第三人顺德区龙江镇置联物业代理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9年4月8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700000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首期款330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的中介费22000元;5.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评估费6840元;6.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0元,担保费21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梁XX与被告刘XX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9年4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刘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XX返还定金人民币626000元;
三、被告刘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XX返还购房首期款人民币330000元;
四、被告刘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XX支付佣金人民币22200元;
五、被告刘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XX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担保费人民币2100元;
六、驳回原告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29.1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9.13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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