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娅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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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融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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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樊娅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20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A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娅君,系广东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男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7905元和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印花模具厂,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向被告经营的佛山市南海西岸远立印花厂(未进行工商户登记,实际经营场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工业区)供应价值64905元的印花模具。被告收货后,于2017年8月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货款。2017年12月2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7905元,并承诺于2018年1月30日前结清。截至起诉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付款。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楚、与本案相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印花模具。经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57905元,并承诺在2018年1月30日前结清。但被告未依约付款,至庭审结束时尚欠原告货款57905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790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如数支付予原告。原告的利息主张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雷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7905元及以实欠货款为本金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AA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62元(AA厂已预交),由雷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AA厂,本院不另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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