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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恶意注销公司造成债权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广州专业房产纠纷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4日|分类:公司法 |1285人看过

 何伟成 审判研究

裁判要旨:

公司清算过程中存在对外债务或未决诉讼时,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预留未决诉讼可能涉及的债权份额。如果既未通知债权人又未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而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属于恶意注销公司的情形,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蒋潇君、王琦制订章程,决定设立泗阳县园豪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豪服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蒋潇君拟出资55万元,王琦拟出资45万元,出资期限截至2024年11月23日,后园豪服饰依法登记成立。

2016年7月23日,蒋潇君、王琦作出股东会关于公司注销及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决议注销园豪服饰,并由蒋潇君、王琦、尤丽华组成清算组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同时委托尤丽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相关事宜。后园豪服饰在《现代快报》登报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016年11月24日,蒋潇君、王琦、尤丽华作为清算组成员,蒋潇君、王琦作为公司股东出具园豪服饰清算报告,主要载明:公司清算组依法已于2016年7月25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2016年7月27日在《现代快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司前期投入资金27000元,因其他原因未经营,公司资产总额为27000元,无其他资产。公司未发生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公司无任何未追收债权以及未偿还的债务。截止2016年11月24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算完毕,所报清算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同日,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园豪服饰注销登记。

谢二梅与园豪服饰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经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谢二梅不服,于2016年8月15日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园豪服饰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2016年10月25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323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园豪服饰支付谢二梅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工资及受理费共计63018.32元。该判决于2016年11月23日送达园豪服饰。

2016年12月21日,谢二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52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发现园豪服饰已被注销。

2016年12月23日,谢二梅申请追加园豪服饰股东蒋潇君、王琦为被执行人,王琦提出执行异议,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谢二梅的追加申请。谢二梅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谢二梅的起诉。(2016)苏1323民初5210号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谢二梅一直未获清偿。

此后,谢二梅以蒋潇君、王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股东恶意注销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

本案涉及此前多个诉讼,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谢二梅对于原园豪服饰是否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如果存在,数额如何认定;三、王琦等人作为原园豪服饰的股东,在原园豪服饰清算过程中是否存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形,是否应当对谢二梅主张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不构成重复起诉。理由为:谢二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王琦、蒋潇君为被执行人被驳回,后于2017年4月10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认定其在园豪服饰已办理注销登记情况下申请追加蒋潇君、王琦为被执行人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查范围,遂驳回其起诉。就本案而言,谢二梅基于王琦等作为原园豪服饰的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事实主张赔偿,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与前案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针对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谢二梅对于原园豪服饰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法院已作出(2016)苏1323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对谢二梅对原园豪服饰享有的债权作出认定,并已于园豪服饰注销前送达该公司。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据此确认谢二梅对原园豪服饰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以及债权的数额。

针对争议焦点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谢二梅就其与原园豪服饰的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6月20日提请劳动仲裁,并于2016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仲裁案件以及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原园豪服饰均委托代理人参与。法院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可以证实谢二梅在2016年5月4日与园豪服饰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系原园豪服饰员工。

结合以上事实,在2016年7月23日决议注销园豪服饰并成立清算组时,王琦等作为原园豪服饰的股东,对于园豪服饰与谢二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知的。在明知谢二梅作为潜在债权人的情况下,王琦等作为园豪服饰清算组成员,并未书面通知谢二梅申报债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预留了相关款项,且在2016年11月24日出具的清算报告中记载“公司未经营、无任何未偿还的债务

故,王琦等人作为园豪服饰清算组成员、原园豪服饰的股东,并未依法清算,系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现园豪服饰已经注销,谢二梅经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失客观存在,故其主张王琦等人赔偿损失,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同时,也明确了清算义务人及应清算而不清算民事责任的界定,旨在强化清算义务人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防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退出机制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维护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公司存在未决诉讼的情况下,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预留未决诉讼可能涉及的债权份额。如果既未书面通知原告申报债权,又未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即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造成损失,应当认定属于恶意注销公司的情形,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等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义务主体具有多重身份情况下,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亦可能是多重的,进而产生责任竞合。如上述案件,谢二梅可得主张王琦、蒋潇君对其无法获得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就有如下三种:

一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王琦、蒋潇君作为清算组成员,明知公司有未决诉讼,却未书面通知已知未决诉讼的潜在债权人,导致其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

二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王琦、蒋潇君作为公司股东,在未清偿已知债务的情况下,将公司剩余资产予以分配,属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其作为原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王琦、蒋潇君在实际未清偿潜在债权的情况下,在清算报告中载明“——公司无任何未追收债权以及未偿还的债务。——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算完毕,所报清算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等,显属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造成损失,作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常而言,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其赔偿责任一般会产生竞合,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系明知公司存在债务而恶意注销的事实后,即不需再对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他清算组成员如要承担赔偿责任,则需债权人对其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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