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广硕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雪锋、廖雪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XX、廖XX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广硕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0295.39元及利息(以160295.39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款日)申请执行人广硕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诉讼费3506元,财产保全费1322元,执行费2427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XX、廖XX欠申请执行人广硕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款项160295.39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3506元、保全费1322元,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案件执行费2427元定于2018年10月26日前交纳。案件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1803执1013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