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我方当事人施某是某公司的某房地产项目负责人,因施工方欠付钢材提供商货款,导致项目停工。我方当事人为复工,以公司代表在欠条上签字,但未加盖公章。后项目资金不足烂尾,我方当事人与项目公司决裂。施工方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钢材提供商起诉,项目公司及我方当事人被作为共同被告。因我方当事人与项目公司已经决裂,故项目公司主张债务为我方当事人的债务,与其无关。本案一审我方当事人被判承担清偿500万元及其利息的责任,二审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结合全案几百页的证据,充分论证我方当事人是职务行为,至少从法律上构成表见代理,清偿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改判施工方和项目公司承担责任,我方当事人成功避免500万及其利息的巨额债务,合法权益得到完全保障。
下附二审判决书(注意红线内容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