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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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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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快讯|本所成功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2日|分类:取保候审 |2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5月中旬,闫某因寻衅滋事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闫父心急如焚找到本所王刚律师与张红莲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为儿子维护权益。二位律师耐心听取家属陈述案情,分析案件焦点。在了解案情后,双方办理了委托手续。两位律师意识到时间就是关键,于是第一时间前往苏州第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在会见中,王律师与张律师与当事人闫某详细沟通,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并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寻衅滋事法律咨询服务。告知当事人在侦查羁押期间享有的辩护权利,以及“疑罪从无”、“不得强迫当事人自证其罪”等刑事法律宗旨,引导当事人为自己辩护。根据闫某叙述,事情起因为闫某受好友要邀,一起前往苏州某会议中心,但并未告知闫某所为何事。闫某去后才发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一方办公场所财物损坏。在整个过程中,闫某一直呆在楼道里并没有进入犯罪现场,也没有参与其中,更没有参与打砸。虽然事后闫某有收受3000元的事情,但也无法与此前的打砸行为相联系。在该事件发生之后,他们再次聚会时已将此款消费。

本所律师认为,本案中,当事人闫某没有主观故意,事前和宁某没有任何犯意联络,对整个事件根本不知情,闫某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3000元来说,不能单从3000元来反推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这与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事理论精神相违背,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刑事证据宗旨相矛盾。但当时正值苏州扫黑除恶的大形势中,本案的辩护工作也面临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过侦查,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

本案当事人闫某基本符合不予追究刑事案件,应当撤销案件。

了解案情后,王刚律师与张红莲律师于第一时间约见办案人员,当面陈述法律规定及辩护理由。随后,二位律师及时准备取保候审材料,并在律所周例会上商议本案,最终形成了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应当撤销案件的辩护思路。随后,二位承办律师再次前往苏州,不断与办案民警沟通。最终,当事人闫某于2018年6月7日,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当即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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