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祁东县XX公司与A、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祁民二初字第94号
原告祁东县XX公司,住所地祁东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
被告A(又名B),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东县XX公司诉被告A、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已清偿全部货款,原告祁东县XX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东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为1380元,由原告祁东县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A为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