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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少凡|时间:2020年06月26日|1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26民初795号
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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