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兰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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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聊天记录,女方获赔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者:郑兰运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78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4年4月,原告起诉过离婚,案件为(2014)佛南法立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3年8月分居,虽然法院在判决中希望双方能珍惜一次改判夫妻关系的机会,但一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无法弥补,名存实亡。双方无小孩,无财产。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1、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好,婚后双方互敬互爱,感情深厚。

2、原告自2012年中开始与其他女人关系暧昧,并长期与其他女人同居并保持不正当关系,慢慢养成了抽烟、酗酒的恶习,婚后原告的收入被挥霍一空,没有用于家庭的生活,原告自私、没有责任心。

3、2012年6月,被告发现原告手机中有一个女人发来的一些亲密的短信,当中有“从宾馆出来之后我牵你的手,你却对我很冷淡”之类的字眼,原告当时的解释是“老板的情妇”,被告出于对原告的爱,也为了整个家庭,为了婚姻,被告也就没有与原告就此事过多地计较。

4、随后的日子里,被告无意中发现原告手机中又多了女人发来的一些超出同事之间的谈话,那女的是一个育有一孩子且离异的邻村村民,有一天晚上,差不多凌晨一点,原告在以为被告睡着了的情况下,偷偷地开着被告的女装摩托车至那个女人的家里,随后被告独自一人走到那女人的家门外看到被告自己的摩托车,一个已婚男人凌晨一点从自己家里走到别的女人家里,两人一起在房间里做什么呢?

5、2013年8月底,原告以住厂里宿舍为名搬了出去,原告搬出去几天后至2014年1月期间,每隔二、三天就回来一次找东西吵架,把被告的精神搞得快要崩溃了,那段时间,被告吃不好,睡不好,瘦得很快,整个人精神恍惚,被告的家人得知实情,也感到非常难过。据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没有注意培养双方的夫妻感

情,且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离,并最终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原告,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第三者保证尽快与被告离婚,确实对被告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为此本院酌定原告支付4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款予被告。

【办案小结】

本案中法院认定婚姻破裂的责任属于原告的关键证据是被告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看到了原告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聊天记录,被告也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趁原告不注意,被告将相关聊天记录予以下载,保存了关键的证据材料,据此,被告才得以获得4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款,此案例提醒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前,要注意搜集一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样才能增加胜诉的机会,当事人应提高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承办人: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 

郑兰运律师

2015年3月2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4年4月,原告起诉过离婚,案件为(2014)佛南法立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3年8月分居,虽然法院在判决中希望双方能珍惜一次改判夫妻关系的机会,但一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无法弥补,名存实亡。双方无小孩,无财产。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1、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好,婚后双方互敬互爱,感情深厚。

2、原告自2012年中开始与其他女人关系暧昧,并长期与其他女人同居并保持不正当关系,慢慢养成了抽烟、酗酒的恶习,婚后原告的收入被挥霍一空,没有用于家庭的生活,原告自私、没有责任心。

3、2012年6月,被告发现原告手机中有一个女人发来的一些亲密的短信,当中有“从宾馆出来之后我牵你的手,你却对我很冷淡”之类的字眼,原告当时的解释是“老板的情妇”,被告出于对原告的爱,也为了整个家庭,为了婚姻,被告也就没有与原告就此事过多地计较。

4、随后的日子里,被告无意中发现原告手机中又多了女人发来的一些超出同事之间的谈话,那女的是一个育有一孩子且离异的邻村村民,有一天晚上,差不多凌晨一点,原告在以为被告睡着了的情况下,偷偷地开着被告的女装摩托车至那个女人的家里,随后被告独自一人走到那女人的家门外看到被告自己的摩托车,一个已婚男人凌晨一点从自己家里走到别的女人家里,两人一起在房间里做什么呢?

5、2013年8月底,原告以住厂里宿舍为名搬了出去,原告搬出去几天后至2014年1月期间,每隔二、三天就回来一次找东西吵架,把被告的精神搞得快要崩溃了,那段时间,被告吃不好,睡不好,瘦得很快,整个人精神恍惚,被告的家人得知实情,也感到非常难过。据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没有注意培养双方的夫妻感

情,且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离,并最终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原告,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第三者保证尽快与被告离婚,确实对被告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为此本院酌定原告支付4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款予被告。

【办案小结】

本案中法院认定婚姻破裂的责任属于原告的关键证据是被告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看到了原告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聊天记录,被告也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趁原告不注意,被告将相关聊天记录予以下载,保存了关键的证据材料,据此,被告才得以获得4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款,此案例提醒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前,要注意搜集一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样才能增加胜诉的机会,当事人应提高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承办人: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 

郑兰运律师

2015年3月2日

郑兰运律师,法律专业本科,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执业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曾长期担任广东南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9********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