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2014年11月6日,关于李建俊、赵文萍与郑旭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汾中院作出民事判决:郑旭合归还李建俊、赵文萍1000万元,李建俊、赵文萍对郑旭合位于侯马市新田路30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二、2015年7月29日,在本案强制执行立案后,临汾中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案涉房产。
三、2016年8月9日,临汾中院裁定依法拍卖案涉房产一层,并于同日作出(2015)临执字第00016号通知,将查封房产拟“带租拍卖”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李建俊、赵文萍。
四、2016年8月11日,李建俊、赵文萍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赵永明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20年的租赁权。临汾中院认为,带租拍卖符合房屋现状,不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债权,裁定驳回异议。李建俊、赵文萍提起执行复议。2017年2月6日,山西高院认为,异议审查中未查明租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以及租赁权与抵押权形成的时间顺序等焦点问题,裁定发回重审。
五、临汾中院查明本案中租赁关系真实存在且租赁权形成于抵押权之前,作出(2017)晋10执异10号执行裁定,再次驳回其执行异议。李建俊、赵文萍提起执行复议,2017年7月5日,山西高院于作出(2017)晋执复42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六、李建俊、赵文萍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执监335号执行裁定,撤销上述执行通知、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