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从哪天开始计算?定残日还是事故发生日?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安徽省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受害人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成为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焦点。
2024年8月,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塔山路行驶至化楼村路口时,与行人武某发生碰撞,造成武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武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武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万余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2025年3月10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评定武某构成十级伤残。定残时,武某已满61周岁。法院依法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其伤残等级及赔偿年限,支持其相应残疾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