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4年陈某经朋友邓某介绍得知李某在崇左市有一个工程项目需要施工,遂谈妥入股投资33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陈某不参与经营管理,项目由李某全权负责,并签订投资协议,李某口头承诺4个月后返还原告出资本金并给付利息。 但李某未在规定时间退回陈某出资款,陈某多次催问李某均以工程未完工为由推脱。
本案难点一,虽然李某出具的保证书约定了利息,但支付利息的条件为“待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后,所产生的利润和(从出资本金之日利息月息按贰分计)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由于陈某一直未参与经营管理,手上没有任何项目的资料,而李某一直以项目未有竣工为由推脱。本律师接到案件后,通过多方查找了解到工程项目的具体信息,并到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局调取工程竣工的证明材料,才使得案件顺利进行。
本案难点二,本案的性质到底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本律师认为在李某出具保证书之前,双方仍然是合伙关系,但从出具保证书后,陈某就退出项目一事与李某协商一致,双方不再继续合作,所以自保证书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双方从合伙关系转为借贷关系,通过查找案例,积极与法官沟通最终法官认同了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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