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当事人于2016年6月6日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桂林XX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约定每月税后租金人民币22000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逾期支付租金按日租的1倍给付滞纳金。交付房屋后对方从2016年11月7日起未支付过租金,当事人多次电话短信催租,均未有回复。最后当事人以律师函的形式向对方催租,保留了催告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因对方缺席审判,最后法院支持了当事人全部的诉讼请求。
心 得:
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权,在符合解除条件时,行使解除权的一方一定要保证对方能收到合同解除的通知,因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自对方收到通知时自动生效的,如果不能确定对方收到则合同未有解除。而且在行使解除权前,应先催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并给予对方合理的履行时间,之后才能解除合同。一般通知的形式有向合同签订人发短信,当面送达解除通知,邮寄送达或登报、发律师函,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