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飞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保险理赔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XXX、XX与XXX妇幼保健院、XX医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张亚飞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8日|分类:医疗纠纷 |2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患儿xxx窒息复苏后反应差、抽泣样呼吸5.5小时为代主诉于xx年xx月xx日由xxx妇幼保健院转入xx医院治疗。入院后即予以机械通气,降颅压,扩容,纠酸,强心,静脉营养,抗感染,丙球免疫支持,白蛋白补充胶体及维持内环境稳定等治疗,后期使用氨茶碱及纳洛酮兴奋呼吸,胞二磷胆碱营养脑细胞等;经上述处理后患儿持续深昏迷,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抽泣样呼吸,原始反射未引出。与患儿家长沟通病情,告知其患儿病情危重,预后不良,家长于2019-01-11 15:30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

     2019年xx月xx日,xxx以xxx健院、xxx医院为共同被告诉至xx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近73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已收到鉴定意见,xxx医院无责任,已开庭。

原告申请撤回对xxxx医院的起诉。2020年xx月xx日收到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xx医院的起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