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儿xxx以“窒息复苏后反应差、抽泣样呼吸5.5小时”为代主诉于xx年xx月xx日由xxx妇幼保健院转入xx医院治疗。入院后即予以机械通气,降颅压,扩容,纠酸,强心,静脉营养,抗感染,丙球免疫支持,白蛋白补充胶体及维持内环境稳定等治疗,后期使用氨茶碱及纳洛酮兴奋呼吸,胞二磷胆碱营养脑细胞等;经上述处理后患儿持续深昏迷,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抽泣样呼吸,原始反射未引出。与患儿家长沟通病情,告知其患儿病情危重,预后不良,家长于2019-01-11 15:30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
2019年xx月xx日,xxx以xxx健院、xxx医院为共同被告诉至xx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近73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已收到鉴定意见,xxx医院无责任,已开庭。
原告申请撤回对xxxx医院的起诉。2020年xx月xx日收到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xx医院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