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钧律师
郭钧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重庆-开州区合伙人律师执业23年
执业年限23
1370944199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房屋买卖引复垦款权属争议|郭钧律师精准厘清多重法律关系,助当事人追回3.8万元附属设施复垦款

发布者:郭钧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26人看过 举报

2026-08-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00年3月,原告李某甲之夫单某乙与被告李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村的房屋卖给李某丙,价款两千元,并完成交付与过户。2012年,李某丙将该房屋及属于单某乙的地坝、竹林、鱼塘等附属设施一并向某镇政府申请复垦。经确认,宅基地面积179平方米,附属用地面积205平方米,复垦单价为189.975元/平方米,复垦款总计7.2万余元。其中,李某丙房屋复垦款为3.4万余元,单某乙附属设施复垦款为3.8万余元。2018年,某镇政府将全部复垦款支付给李某丙。

另查明,单某乙于2012年病故。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李某甲及多名子女、孙女。除李某甲外,其余继承人均书面承诺放弃继承单某乙遗产的权利。因复垦款分割未果,郭钧律师代理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3.8万余元复垦款归李某甲所有,并由某镇政府直接支付。

 

【争议焦点】

1. 涉案附属设施复垦款的权属认定:李某丙申请复垦的附属设施是否属于单某乙所有,该部分复垦款应归谁所有。

2. 原告李某甲的主体资格与继承权:在单某乙多名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李某甲是否有权单独主张该笔遗产。

3. 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某镇政府已将款项全额支付给李某丙,是否还需承担向原告直接支付的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李某丙复垦的附属设施面积205平方米,对应复垦款3.8万余元应属单某乙所有。单某乙死亡后,该款项转化为遗产。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在其余享有继承权及代位继承权的继承人均书面放弃继承后,依法确认李某甲为单某乙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故该3.8万余元复垦款归李某甲所有。某镇政府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不再承担责任。被告李某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李某丙申请获得的复垦款中的3.8万余元归李某甲所有;二、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李某丙负担。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复杂的家庭继承与土地复垦政策交织的难题,郭律师精准梳理了房屋买卖、附属设施权属及法定继承等多重法律关系。通过全面收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承诺等关键证据,成功确立了委托人李某甲的唯一继承人地位。庭审中,郭律师清晰界定复垦款的财产性质,有效应对被告缺席及第三人免责抗辩,最终促成法院支持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郭钧律师,先后在重庆三峡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获文学和法学双学位,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市法学会会员。郭钧律师19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开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1500120********11 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