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7年8月,某奔驰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玻璃险和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60余万元。
2018年7月,车主驾驶该奔驰车辆在某服务区加油站加油时车辆自燃,发生火灾,造成车辆损毁严重。车主随即报警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保险公司随后派工作人员到火灾现场勘察,调取录像。此后,车主多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偿。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以鉴定金额为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钱某保险赔偿金40余万元。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通过沟通,细致全面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向消防部门调取录像、出警记录、火灾认定书等,承办律师根据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投保单内容、车辆自燃事实,制定诉讼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虽然投保单约定关于车辆自燃属于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公司没有做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涉及法律问题比较专业复杂,需要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法律适用,制定诉讼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褚衍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