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区域代理协议》,约定原告在湖北省区域代理被告生产的药品,代理期限为协议签订一年时间内。每月销售指标为3000盒产品,双方约定设立保证金制度,在协议签订7个工作日内,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市场保证金100000元。协议期满后,被告将在一月内无息全额返还,若继续续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新年度保证金。2018年8.16日,根据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协议解除后首月内全额无息退回原告保证金,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证金予以支持,根据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湖北A公司与西安B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到期解除
被告闲B公司立即返还原告货款194880元及保证金100000元
律师点评:此案系两地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接到我方原告诉求讨回被告所欠货款及保证金诉求,与我方当事人见面,根据提交资料和合同内容,发现确实已经到期,因指标整体效益问题不予考虑继续合作,到期应自动解除,因被告拖欠货款及我方合同签订时支付的十万保证金,遂诉致法院,为我方当事人获得应有利益,为我方当事人权益争取到法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