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一、初步举证责任
当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虽无借条作为直接证据,但转账凭证可作为款项实际支付的证据,此时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表明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关系
二、被告抗辩及举证责任
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原告需进一步举证。
三、借贷关系的最终认定
被告认可是借款或虽主张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但无法有效证明时,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主张还款会获法院支持。
反之,被告不认可是借款且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则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不会支持出借人还款主张。
仅凭转账记录,很难证明款项性质,需要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