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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勇律师||最高院:当事人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应理解签字或盖章后协议生效,而非必须签

作者:杨建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次举报

最高院:当事人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应理解签字或盖章后协议生效,而非必须签字并同时盖章。


《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第五条约定,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前述约定一般可以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属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后协议方生效力。


因此,原审判决基于甲其时身份及其签字行为认定《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已经生效,并无不当。


乙公司仅从前述协议条款表述的词语文字组合关系,即分析主张协议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才生效,并由此主张《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尚未生效,协议确认的工程欠款数额故而不足采信,理据不足。


当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时,此约定应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611号

杨建勇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6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