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当事人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应理解签字或盖章后协议生效,而非必须签字并同时盖章。
《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第五条约定,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前述约定一般可以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属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后协议方生效力。
因此,原审判决基于甲其时身份及其签字行为认定《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已经生效,并无不当。
乙公司仅从前述协议条款表述的词语文字组合关系,即分析主张协议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才生效,并由此主张《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尚未生效,协议确认的工程欠款数额故而不足采信,理据不足。
当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时,此约定应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