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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归属

作者:杨建勇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次举报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归属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婚前买房、婚后买房以及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归属也成为了当下的热点话题,不同时间购房,不同出资情况购房到底该怎么算,父母出资买的房婚后还会被认为是共同财产么?20201229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再该解释中详细的回答了上述问题:

(一)“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使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仍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共同还贷本息部分及其产生的增值,由获得房子的一方进行补偿。而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即,对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情况,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也无论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该房屋除有明确约定,否则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二)对于一方出资购房的,分婚前和婚后两种情况:

1.婚前一人出资买房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同上;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司法实践中将该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房屋落在对方名下的,如若存在出资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特殊情形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如不存在特殊情形的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一方出资房屋落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2.婚前双方出资买房的,房屋落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房屋只落在一方名下的,如在同居期间购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如果非在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还是赠与处理,则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以及出资数额等因素,本着公平的角度来判定。

3.对于婚后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若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如若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仍为个人财产,只是尚未偿还的部分及房屋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对于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4.对于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由法定代理人暂时管理。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或者您当下的情况复杂,可以随时与我联系,期待有机会为您提供专业服务。最后,感谢各位的阅览。

杨建勇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6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