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项目的那家公司注销了,我是项目投资人,投进去的钱还能追回来吗?这是不少广州当事人带着合同纠纷和清算责任纠纷来咨询时,问林智敏律师的第一句话。深圳前海合作区这起一审案件给出的答案是:可以主张,且本金与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均获得支持。
林智敏律师办理的这起一审合同纠纷和清算责任纠纷案发生在深圳前海合作区,标的额为投资本金25万元及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由广州执业的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一方(香港居民,已脱敏)。委托人于2018年底参与深圳某旧城改造项目的私募基金投资,向目标公司支付25万元,约定按季分红、期满由基金公司按本金回购;自2021年1月1日起分红停付,目标公司随后被注销,清算报告却载明"无债权债务"。林智敏律师将基金管理公司、目标公司两名清算组成员、两名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以及出具承诺函的债务加入人一并列为被告。
一审判决支持了主要诉请:基金管理公司、两名清算组成员及债务加入人共同偿付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两名股东分别在未实缴出资450万元、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各被告负担。案号:(2026)粤03**民初42**号。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的真实信息,如有疑虑可以在咨询委托阶段找林智敏律师核实材料真实性。
一、案情
2018年底,委托人与转让方、目标公司(某珠宝公司,已注销)、某资本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25万元受让目标公司50%股权,款项用于某旧城改造项目,并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交割后目标公司应签发出资证明书、交付记载其持股的股东名册。同日签署的《投资人特别分红权补充协议书》另行约定:目标公司每年按投资金额的12%给予特别分红,由基金公司发放,按自然季结算;合约为三年封闭期加两年可选择性续约期,第三十五个月可通知是否续签,不续签则由基金公司于第三十六个月按投资本金全额回购股权。
协议签订后,委托人依约付款。目标公司始终未办理股权过户,也未让委托人行使过任何股东权利,但按季分红至2020年底后中断。2021年7月,目标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注销登记,清算报告载明"公司资产为0元、债务已清偿完毕、无债权债务",而此前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债权人公告,未向委托人作书面通知。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名股东分别认缴900万元、100万元,其中一名系于2018年12月通过股权变更成为股东。另有一名被告(香港居民)于2022年1月出具承诺函,自愿加入该项目对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还款责任,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前无条件归还。六名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一审缺席审理。
二、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广州企业对外投资踩雷后,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合同纠纷和清算责任纠纷缠在一起:被告有好几个,每个的责任性质还不一样。林智敏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把每个被告的责任性质逐一拆开,再决定诉讼路径,而不是把所有请求押在一个主体上。
难点首先在定性。协议名为股权转让与特别分红,实为保本保息的资金安排。若被认定为股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担;只有穿透到"固定收益、到期还本"的合同本质,才谈得上还本付息。我们把"未办工商变更、未行使股东权利、分红固定为年12%、期满按本金回购"四条事实串成一条链,指向借贷性安排与基金公司的回购义务。
目标公司已注销,主体消灭,突破口落在注销内档——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债权人公告记录,证明委托人属于清算组能够联系到的已知债权人,而清算组仅公告、未书面通知,清算报告又隐瞒了未结债务。基金公司空壳化这一层,两名股东缺席、未提交实缴证据,我们提交同一项目系列案的生效判决,由法院据此确认已实缴450万元、50万元、未实缴450万元、50万元的事实。承诺函究竟是债务加入还是一般保证,紧扣"自愿加入""无条件归还"的表述,锁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涉港因素下,合同部分依约定适用内地法律;清算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按侵权行为地确定准据法。
漏掉的一处是6000元律师费。合同没有维权费用承担的条款,也未能同步准备替代论证,最终被驳回。
三、质证与各方观点
原告(我方)观点:
一、案涉协议不具备股权转让的基本特征,实为保本保息的资金融通,目标公司与基金公司对分红(利息)发放及本金返还应共同清偿;
二、清算组未履行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且以不实清算报告办理注销,应依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承担赔偿责任;
三、基金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涉及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情形的,依该解释第二十条一并认定;
四、承诺函构成债务加入,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承担连带责任;
五、律师费系维权合理开支,应由违约方承担。
被告观点:
六名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实质放弃了答辩与质证权利。结合其此前立场,抗辩脉络大致为:主张系股权投资,收益与风险应由投资人自担;主张已在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即尽到通知义务;股东主张出资期限未届至或已实缴,不应被追加。
法院观点:
因原告与其中一名被告均为香港居民,本案为涉港民商事纠纷。合同部分依协议约定适用内地法律;清算责任属侵权责任,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按侵权行为地确定,同样适用内地法律。目标公司收取投资款后未办理股权过户、未交付股东名册,已构成违约,依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目标公司与基金公司应对分红(利息)发放及本金返还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利息按年利率12%自2021年1月1日起算符合合同约定。
清算组成员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目标公司欠付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基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两名股东未在此情形下实缴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诺函构成债务加入。律师费因合同未约定,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
我方当事人(委托人):本金25万元及利息获支持——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基金管理公司、目标公司两名清算组成员、债务加入人共同偿付,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律师费6000元的诉请被驳回。四人给付内容相同,责任依据不同:基金管理公司基于合同责任,两名清算组成员基于清算赔偿责任,债务加入人基于承诺函。
同案各被告: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偿付本金及利息;目标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与清算组成员——与基金公司、债务加入人共同偿付;债务加入人——共同偿付本金及利息;基金公司两名股东——分别在未实缴出资450万元、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欠付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200元由其中两名被告迳付委托人。
五、案件总结
被告席上坐着六个人,真正要解决的只有一件事:钱从哪条路回来。我们的做法是不把宝押在单一主体上,把交易相对方、清算责任人、出资责任人、债务加入人四条线并排铺开,任何一条断了,其余几条还在。
目标公司注销看似把门关死,注销内档反而成了那把钥匙——清算报告写得越干净,越容易对照出隐瞒。同一项目系列案的办理经验也帮了大忙,股东实缴数额这种难以自行撬动的事实,靠另案生效判决直接落定。缺席审理并不等于自动胜诉,一审法院对每一项请求都逐条过了构成要件,包括我们自己都没抱太大期望的律师费,也认真审了,只是缺合同依据。多层追责这条路径在本案走通了,值得留在手里;附随诉请不能想当然,有约定才有依据,这个口子下次得先堵上。
广州企业投资外地项目、交易对手注册在外地随后注销,是这几年很常见的一类情形。这类案子的办理路径与本案一致,差别只在跨地域调证与管辖衔接——注销内档要到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涉港、涉外因素还要先解决准据法问题。遇到这类纠纷,第一步通常不是急着选被告,而是先把各主体的清偿能力与责任性质排一遍。这一步排得准不准,也是判断一名律师是否熟悉此类合同纠纷和清算责任纠纷的直观标准。
六、同类案件高频问答
问题1:我投钱的公司已经注销了,是不是钱就打水漂了?
不一定。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消失。这起案子里,目标公司注销时清算报告写明"无债权债务",但委托人此前一直在按季收取分红,属于清算组能够联系到的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只用公告代替书面通知、又隐瞒未结债务,两名清算组成员最终与基金公司、承诺函出具人一起被判共同偿付25万元本金及年12%利息。能不能追,关键看注销前是否通知过你、清算报告是否把这笔债藏起来。需要提醒的是,公司在广州还是在外地,不影响追责路径本身,跨地域只是调证和管辖衔接上的工作量差别。
问题2:我签的是"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不是借条,还能要回本金吗?
看实际履行,不看名字。本案协议叫股权转让,但股权一直没过户,委托人也没行使过股东权利,拿的是固定比例、按季结算的收益,到期由基金公司按本金回购。一审法院没有停在协议名称上,而是按保本保息、到期还本的实质认定还本付息义务。钱怎么收、怎么还,才是决定性的。
问题3:对方公司没钱,我能直接告股东吗?别人写给我的"承诺函"有用吗?
股东这一层看是否实缴出资。本案基金公司两名股东缺席未举证,法院依据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其已实缴450万元、50万元,未实缴部分仍在450万元、50万元范围内,判其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诺函这一层看措辞是"加入债务"还是"保证",本案写明"自愿加入承担本金及利息还款责任""无条件归还",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判其共同偿付。至于律师费,本案因协议未约定由谁承担,6000元未获支持,这一处很多同类案件都容易漏。
七、核心关键词
合同纠纷 #清算责任纠纷 #公司注销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
#股东未实缴出资补充赔偿责任 #债务加入纠纷 #私募基金投资保本保息纠纷
本文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于广州。长期办理合同纠纷、清算责任纠纷及公司类争议,服务对象包括广州本地企业及投资外地项目的投资人,办案方向包括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争议、公司注销后的债权人追偿、股东出资责任追索、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认定,以及涉港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与诉讼代理,处理过深圳前海合作区等跨地域投资争议案件。办理过同一项目系列案的生效胜诉判决,熟悉此类案件中多层追责路径的设计与证据组织,包括注销内档调取、清算责任构成要件的举证、股东实缴出资事实的固定、类案生效判决的援引。代理思路以先查清各主体的清偿能力与责任层次为先,避免判决落在单一空壳主体上而执行落空。
